合理配置股权结构
公司的不同等级事项决策分别在《公司法》中对应了1/2 、2/3、1/3等股权表决权比例,只有通过了法定或约定的拥有相应股权的股东在股权会议上的表决,才能形成对公司合法有效的决策依据。企业就如同国家,国不可一日无主,企业同样不能少了话事人。
公司没有一位有决策权的核心大股东,当要做重大、紧急决策时,各创始人往往难以达成共识,无法高效决策,相当于将企业的决策权空了下来,这对企业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
所以,对于公司发展来说,股权应避免平均分配。在创业初期,建议由一位核心创始人绝对控股公司(即占股超过三分之二),这样基本可以决定公司所有大小事宜,包括一些重大事项的实施,例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业务等重大决策。
下面是我们对股权分配的几个关键比例分析:
1:甲公司两名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
由于公司的众多事项决策都需要获得一半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因此,如果两股东一旦出现非理性对抗,公司将无法形成有效决策,陷入僵局。
真功夫是中国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中式快餐企业,也是中国五大快餐企业中唯一一家本土企业。公司初期的股份结构是潘宇海占50%,姐姐潘敏峰与姐夫蔡达标各占25%,在2006年蔡达标、潘敏峰夫妇离婚后,潘敏峰所持有的25%股权归蔡达标所有,成为潘宇海与蔡达标各占公司50%股权的情况。
包括后期引进风投并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潘与蔡的股权仍然是相同的,这从根本上导致真功夫发展到相当规模后两人意见不合展开公司控制权之争,严重影响到真功夫的发展态势,最终蔡达标锒铛入狱。
2:甲公司两名股东占股51%和49%的情况。
在实务中,绝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制订《公司章程》时,会在相关条款中约定“决议需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这就意味着,如果你拥有51%的股权,公司一般性事项的决议,只要你同意,该决议就可以直接通过。但是,如采取此种持股比例方式,公司在诸多重大事项决策上需要其他股东保持一致意见,不论哪一方持有反对意见,则无法形成决议,将阻碍公司的运营、发展。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换而言之,特别决议的最低限制是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通过,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比其更高,是可以的,而如果公司章程低于此标准,那就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公司中占股51%的股东要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决议,必须要取得与其他股东合计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的同意方可形成有效决议。
3:占股超过三分之一就是对公司有相对控制权。
只要你拥有33.4%及以上的股权,其他股东想要做出修改公司章程这种级别的决定,就必须要通过你的同意,因为其他股东所有的股权加在一起也不到三分之二,换句话说,你拥有了对这种级别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在实务中,亦可通过协议约定的形式来赋予或获得“一票否决权”。
对公司重大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对于小股东和投资人来说,可以出于保护公司长远发展考虑,利用“一票否决权”来影响或引导公司的发展方向不会偏离;而从公司战略角度来说,小股东或投资人如果对创业者的决策持有不同意见,使用“一票否决权”来行使权力,创业者在做相应的决策的时候不能在关键的时候获得支持甚至是反对,这样会导致公司停滞不前形成僵局,失去先机,更可能对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015到2017年是共享单车的风口,戴威创立的ofo经历了数轮融资后,管理团队有五个席位(戴威行使全部投票权),滴滴两席,阿里一席,经纬一席。其中,戴威、滴滴、阿里、经纬都拥有“一票否决权”。“一票否决权”不涉及公司的日常运营。但涉及到投资人的相关利益时,比如融资,ofo的任何涉及融资的决策都需要董事会全体签字通过,任何一方不签字新的融资都不能参与进来,各大股东纷争不断,导致公司一再错失融资良机。终于在2018年4月,资金链出现了问题,公司陷入巨大的危机。
结论
综上所述,甲公司股权比例平均分配是极为不可取的。公司在初期一定要设计好股权的全阶段规划,以应对不同阶段不同时期的风险。在公司运营发展中乃至后期经历股权激励、融资、IPO等情况后,使公司创始人仍然完全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保证公司高效运作、维护公司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得以延续,致力于企业的长远健康持续发展的目标。
由于企业性质的不同,行业、规模、地域不同,内部管理差异化等,股权设计的方式也大有不同,生搬硬套借来的方案在原公司可能发展的很好,却并不适合自己,需要设计最适合自己的股权结构建议咨询专业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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