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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上市如何设计股权架构保证实控人的利益

分类:投融学院 发布于:2025-07-04

企业境外上市设计股权架构以保障实际控制人利益,需结合法律工具、合规要求与资本运作策略,核心在于通过结构化安排实现控制权集中与风险隔离。

以下是关键设计要点及操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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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架构选择:红筹与VIE的合规适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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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的常规搭建

通过在开曼群岛设立上市主体,香港设立中间控股公司,最终返程收购境内实体,形成“境外控股-境内运营”的股权链条。这一结构适用于非外资限制行业,优势在于直接股权控制的稳定性。例如,茶颜悦色在搭建红筹架构时,通过减资将境内机构股东权益转换为境外开曼公司持股,既满足外汇登记(37号文)要求,又实现控制权集中。

VIE架构的必要性与风险控制

若涉及外资准入限制行业(如互联网、教育),需采用VIE架构,通过协议控制实现境内实体的财务并表。根据2025年新规,证监会要求VIE架构企业需论证架构必要性,同步提交历史沿革、关联交易等穿透式核查材料。例如,猫眼娱乐将演出经纪业务拆分为合资企业(外资持股49%)与VIE实体(协议控制),以符合当时外资限制政策。但需注意,VIE架构面临政策变动风险,如港交所要求仅在必要时使用,并需包含仲裁条款保障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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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权强化工具:投票权设计与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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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权(Dual Class Share)的差异化安排

发行A类(低投票权)与B类(高投票权)股份,使实控人以较少股权掌握多数投票权。港交所允许B类股投票权不超过A类股的10倍,并设置市值门槛(至少100亿港元)、日落条款(B类股转换为A类股的条件)等保障措施。例如,京东通过B类股每股20票的设计,刘强东持有约15%股权却控制超80%投票权。

股东协议的法律约束

一致行动人条款:联合其他股东签署协议,约定在重大事项上统一投票。

投票权委托:将小股东投票权集中委托给实控人,如早期资本通过减资退出境内实体后,其权益通过境外开曼公司持股实现,但投票权仍可通过协议保留给实控人。

回购权与反稀释条款:在融资协议中设置优先回购权,防止股权过度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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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规与税务优化:境内外监管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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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与境外投资合规

37号文登记:境内自然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外投融资需完成外汇登记,确保资金出境合法。

ODI备案:若境内企业资金流向境外,需通过商务部、发改委审批,避免“灰色投资”风险。例如,红筹架构中香港公司对境内实体的增资需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10号文),防止监管套利。

税务架构设计

离岸公司层级:在开曼、BVI设立顶层公司,利用其免税政策;中间层选择香港、新加坡等低税率地区,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优惠。例如,某矿业公司通过新加坡公司归集挖矿收益,利用当地数字资产税收灵活性降低税负。

关联交易定价: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留存于低税率地区,同时需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独立交易原则,避免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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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动态风险应对:政策与市场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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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审查升级

2025年证监会对境外上市实施“备案制+安全审查”,要求企业在提交申请前完成数据安全、反垄断等前置审查。例如,涉及敏感行业的企业需提前与监管部门沟通,确保架构符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退出机制预留

股份回购与转售:通过境外SPV回购实控人股份,或在二级市场转售时通过投票权协议维持控制权。

架构调整灵活性:保留红筹与VIE架构的可转换性,例如在政策允许时将VIE转为直接持股,降低协议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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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典型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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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的双重股权架构

通过B类股每股20票设计,刘强东以约15%股权控制超80%投票权,同时港交所要求其披露控制权保障措施(如董事会提名权),平衡投资者权益。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虽未采用传统同股不同权,但通过合伙人提名多数董事席位,确保创始团队对战略决策的控制,实现“资本分权而管理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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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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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设计需以控制权为核心,结合红筹/VIE架构的合规性、投票权差异化、股东协议约束及税务优化,同时动态响应监管政策。实控人需在资本扩张与控制权保留间寻求平衡,必要时引入专业机构(如律师、税务顾问)定制方案,确保架构既满足上市地规则,又实现长期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