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有套路,你选哪一“套”?
股权融资首要考虑的问题是融资架构。股权融资架构简而言之可分为境内架构和境外架构。确定架构主要是基于创业公司所在行业的国内外资本市场环境以及投资人的情况和诉求,并着眼于创业公司未来进一步的融资和上市之便利。
一、境内架构
如果创业公司未来拟在国内进行再融资或者上市,则可由投资人以增资和/或股权转让的方式进入到创始人在境内设立的内资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假设创业公司所属行业非外资禁止进入之领域),这类企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中国公司,投资人和创始人未来可以谋求在境内通过股权转让(包括原股东回购、管理层收购或第三方受让等)、上市或者清算等方式退出。具体股权融资架构图简单示意如下:
(1)内资企业架构
(2)中外合资企业架构
境内架构主要涉及的融资档包括:
1.核心条款清单
2.增资协议(包括披露函)
3.公司章程
4.股东协议/合资合同
二、境外架构
如果创业公司未来拟在境外进行再融资或者上市,则投资人可以购买优先股(或普通股)的方式投资到创始人在海外设立的控股平台,即通常所说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PV未来可以在海外进行再融资或者上市。境外架构中最为典型的是VIE架构,笔者将在日后的专题中详细介绍,具体股权融资架构图简单示意如下:
境外架构的投资档主要包括:
1.Term Sheet(核心条款清单)
2.Preferred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优先股购买协议,包括Disclosure Schedule(披露清单))
3.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公司章程)
4.Investors’ Rights Agreement(投资者权利协议)
5.Right of First Refusal and Co-Sale Agreement(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协议)
6.Voting Agreement(投票协议)
在另外一些股权融资交易中,也可以将以上第4至6项统一放入一份Shareholders’ Agreement(股东协议)之中。
特别需要提醒创始人注意的是,目前中国籍的创始人(自然人)需要通过外汇管理局办理返程投资登记之后才能合法投资到设立在境外的SPV(即通常所说的“37号文登记”),并开展境外股权融资。实践中,我们不时碰到中国留学生或中国籍人士最初在海外创业,未经37号文登记直接设立了境外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打算进行正式的股权融资,才发现当初境外公司的设立从中国法律的角度而言存在合规瑕疵,为公司进一步股权融资造成了实质性的障碍。因此,提醒此类情况下的创始人特别关注境外投资和融资架构的依法搭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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