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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保护公司的控制权一点都不能马虎!

分类:投融学院 发布于:2020-04-20

创业投资模式是一种相对特殊的企业投资模式,它主要是由两类股东构成:一类我们称之为创始人,他可以没有钱,但是他要有管理能力和创业激情,他负责把企业做强做大;另一群股东我们称之为投资人,他们的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他们主要为企业提供全部或主要资金。下面为大家讲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

 

大概在2004年左右,有一个传统企业家,同时在创投圈中做投资人,赚了很多钱。曾在1年内投资了4个项目,但两三年后这4个项目全部失败了。其中有一个项目,是做成人英文培训的项目,这位投资人找到一个很优秀的年轻创始人,给了创始人20%的股权,他自己持有80%的股权,并签署了投资协议,成立了公司来运作项目。起初项目做的很顺利,市场反应非常好,发展很快,但是就在企业发展势头很好的时候,创始人突然提出了离职。

 

由于起初在投资协议中设计了Vesting条款,也就是股权分期成熟条款,此时创始人的股权还没有成熟,所以不能授予。但创始人说股权不要了,同时他提出根据劳动法,作为员工他享有离职的权利,就这样,创始人最终还是离开了公司。后来了解到,原来创始人在另外的城市做了一个一模一样的项目。通过在之前公司任职的经验积累,他在开辟新项目时很顺利。投资人因此很生气,幸好之前的投资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我就接受投资人委托,跟创始人就”竞业禁止“条款进行沟通,限于此条款,创始人的新项目最终也没做起来。而由于创始人离职,投资人的项目也死掉了。

 

这个是一个典型的双输的例子。上述案例并不是完善的创业投资项目,因为创始人没有成为公司的主人,他只有20%的股权,而投资人持有80%的股权。持股比例过低,公司不属于自己,会导致创始人对运营公司既没有压力,也没有动力,自然没办法将公司做好。一旦他真正想尝试成功,他就会考虑找到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天地。

 


第二个案例:

 

2006年,有一个女士的先生曾经是一个很成功的企业家,但英年早逝,留给女士丰厚的资产。女士在丈夫在世时,并没有太多社会经验,主要操持家务。一天,一位丈夫原来的手下来找到女士,向女士提出:这么多钱留着很难升值,不如我做企业你投资给我。这个人本身能力很强,于是女士投资了500万人民币,获得公司20%的股权。

 

投资后的2年时间内,创始人没开过一次股东会和董事会,没有任何的信息反馈,女士经常打电话问,但创始人也只是敷衍过去。但是这家企业办的很好,产品在市场上有很好的影响力,企业也发展到几百个员工。女士觉得很不公平,企业的启动资金全部是她出的,去公司找创始人,公司的保安连门都不让她进。随后女士非常气愤,但是由于她事先没有做任何权利保护设置,她只是公司一个小股东,所以我们只能从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方面切入来保护她的权益。

 

经过谈判,女士撤资,拿回了她的投资成本和少量的投资收益,但跟她应得的还是有很大距离。这个案例也不是个完善的创业投资的项目,因为投资人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创业投资模式不同于传统企业模式。


传统企业模式总结


 

01

 

股东因为投资而获得股权。也就是说,你获得股权成为股东的唯一原因是因为你向公司投资了。

 

02

 

股东的身份和员工的身份相分离,如果你是股东,你可以是员工也可以不是;同样的,如果你是员工,你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

 

03

 

员工(包括企业管理者)只凭借他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包括奖金,工资。

 

04

 

企业增长的收益,归股东所有。

 

创业投资企业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首先投资人投了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投资,但是他只持小比例股权,是小股东,并且不参与经营管理。创始人基本不出资,但是他持有企业的控股股权,他对企业经营管理负责,这种设计从出资义务上是不平衡的。虽然持有同样的股权,但一方有出资义务,而另一方没有出资义务。

 

然而,这样的设计恰恰能使创始人把企业当成他自己的事业,全力以赴把企业做好,进而然后使投资人获得高额回报。创业投资模式实际上在商务角度是公平的设计,这个话题不做太多延伸。

 

在创业投资模式下,创始人和投资人对公司的控制权都有合理的诉求,创始人的诉求是:我应该是公司的主人,这个是创始人合理的诉求;投资人的诉求是什么?虽然公司是你的,但我的出资最多,所以我的权利也要得到合理的保障,不能失控。

 

基于前面两点,我们讨论下一个话题,就是保护公司控制权的一些具体方法和方案。这些方法,我们分成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从创始人的角度,主要介绍4点:

 

1.股权结构的初始设计;

 

2.通过期权代持的手段和方法,提高创始人的控制能力;

 

3.通过一致行动计划,提高创始人的控制能力;

 

4.通过牛卡计划,增加创始人表决权的设计,提高创始人的控制能力。

 

4点是帮助创始人增加控制权的方案。

 

从投资人的角度,设计否决权,也就是保护性条款。这个条款也是投资人合理保护自己的制度,同时,创始人也可以在否决权的设计上,来通过设计内容的讨论来保护自己。

 

首先,说一下股权结构的初始设计。如果讨论公司控制权,那么股权结构的初始设计,他就像一个人先天的基因一样,这个人如果先天很健康,那么后天经历很多困苦,身体基础仍然很好。反过来说如果这个人有先天疾病,后期很难好转,所以说先天很重要。当你刚刚设立一个创业投资企业,如何设计企业的股权结构,就是企业先天因素,是非常重要的,其他手段只能起到辅助作用。

 


初使股权结构初始设计,从创始人内部、创始人和投资人这两个方面去介绍:

 

创始人内部,我做一个假设,我们有3个兄弟或者2个兄弟,一起设立一个企业,我们怎么设计他们的股权结构?看到很多例子,比如同学好朋友一起创业。

 

冯仑有一句话很有道理“以江湖的形式进入,以生意的形式退出”,进入的时候大家都不好意思,谁也不好意思多拿,平等吧。这种方式分的时候好分,当企业往下走的时候,首先可能存在一个能力的差异,最重要的是:彼此之间没有主次的心态。

 

还有一个这样的案子:项目的两个创始人同学,每人拿了十几万作为企业的初始资金,平均分配了企业股权。

 

企业初期做的非常好,但后来两人便有了矛盾,吵架日益增多,以致最终两个人的情绪完全对立,企业的员工也分成了两派。这两个人任职一个是总经理,一个是董事长,总经理出差在外地的时候,董事长就找了一伙人接管了公司,要求公司的行政人员,交出公章,营业执照,财务印鉴,帐册,资金的管理权,从而控制了公司。总经理非常气愤,于是双方陷入非常复杂的诉讼和纠纷中。

 

这种较量持续两年多,终于有一个创始人走了,出局了,然后开了一间同业公司。又过了一年,这两个企业都销声匿迹了。

 

再好的企业经历不起内耗,所以我不建议在创始人初始设计的时候,用非常平均的股权比例设置。考虑股权比例设计的问题要考虑很多方面,比如说需要什么样的人合作,自己能不能做得起来。

 

但是我觉得这些因素,考虑这个项目在初始状态很重要,我说的控制权是不是有个主次的问题,会在项目进行到中后期的时候显现重要性的问题。我们建议如果3个人一起创业,这3个人,应当有主创始人和有其他几个联合创始人。联合创始人会在一些非关键性的问题上尊重主创始人的意见,不会发生事无大小发生争吵的局面,个别的联合创始认为这个事情坚持的,我认为这个问题也应该讨论清楚。

 

另一个层次,创始人和投资人股权怎么设计?这里面,我把创始人当成一个整体,因为往往创始人内部比较容易形成统一的意见。我不建议投资人持股比例过高,比如其持股比例已经接近创始人,那么他本身就有可能对创始人产生控制权的威胁。

 

我想分享一下,雷士照明的案子,前段时间很受关注。在事件当中创始人由于他本身的控制权不稳定,在接受证监会质询的时候,主要投资人软银赛富罢免了他的董事职务,使他丧失了对公司的控制。但是创始人发动员工和供应商,利用这种方式对抗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人。

 

我本人对创始人吴长江非常尊重,因为吴长江有曲折的创业史是很值得敬佩的人。但是作为律师,我会坚定不移的站在支持规则的立场上,无论如何我们要遵守规则。因为一旦遵守规则的习惯被打破,世界变得非常可怕。如果你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应该在规则的范围内想办法。

 

雷士照明的股权变动实际上发生过很多次,我找了里边主要的时点分析:

 

头一个时点是在设立时,设立时雷士只有3个创始人,他们的股权比例3:3:3,在企业初始设立阶段这种模式是我不建议的。后来企业发生了争议,争议之后,吴长江以很高的价格购买了其他2个创始人的股权,这种方式实际上解决了创始人内部的问题,但是造成了很大的财务压力,给后期事件的发展埋下伏笔。

 

第二个时点,创始人内部股权统一了,吴长江持有70%的股权,其他人持有30%,这是比较正常的状态。

 

第三个时点,早期融资这列,软银进来的股权比例35.71% ,创始人股权比列被稀释到41.79%,这两者之间的差距很小了,客观上造成了软银赛富有可能去争夺控制权的能力。

 

第四个时点,在雷士IPO之前,他们的股权经过一系列变化,变成了软银赛富30.73%,创始人29.33%,创始人的股权比例已经降低到软银赛富以下了。

 

最后IPO之后的股权比例,实际上当时争议发生时点前后的股权比例,软银赛富是18.33%,创始人是19.75%,这时有个非常重要的投资人加入,施耐德的股权比例9.22%,软银联合施耐德联合之后,他们的股权比例远远超过创始人,这时候就具备了一个争夺控制权的能力。

 


结束语

 

企业要设计一个股权架构,总得来说是,有利于公司整体的快速发展,而不是个别股东利益最大化,维护创始人控制权。当然这种控制权是有益的,其目的是保障公司有一个最终的决策者。用控制权,树立创始人在团队内部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也是很有帮助的。

 

许多中小企业、创业公司容易出现一个问题,在创业早期一起埋头一起拼,不会考虑各自占多少股份和怎么获取这些股权,因为这个时候公司的股权就是一张空头支票。等到公司的钱景越来越清晰、公司里可以看到的价值越来越大时,早期的创始成员会越来越关心自己能够获取到的股份比例,而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去讨论股权怎么分,很容易导致分配方式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预期,导致团队出现问题,影响公司的发展。从闹得沸沸扬扬的国美控制权之争,以及真功夫股权纠纷等等,大量企业做到一定规模之后,生死问题都出现在股权分配上。类似这样因为股权纷争而散伙的团队,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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