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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接管印章?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如何处理?

分类:投融学院 发布于: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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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日,当当网发布声明称,李国庆伙同5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司已经报警。声明称,当当网以及关联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失控期间,任何人使用该公章、财务专用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或其他任何书面文件,公司将不予承认。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

 

与此同时,当当网副总裁阚敏在电话会议中说,目前公司掌握在俞渝手中,李国庆接管当当是私自越权,是违法的。

 

427日,当当创始人李国庆在微博发声表示,持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接管公章、财务章,并给原保管者写了收条,没有任何撕扯。同时,他表示,在新的章印管理办法出台前,将独自保管这些章。

 


据网络消息,李国庆(男)和大股东俞渝(女)是一对夫妻,去年10月开始“闹”离婚,要求分割股权,11月开了庭,恰巧疫情铺天盖地袭来,两个人没有剧情反转和好如初,至今诉讼也没有结果。

 

争夺公司控制权的财经大战在报纸和互联网上夺人眼球、大招迭出。实际上公司控制权最终抢夺的不外乎是股权比例、董事会席位、管理层任命权,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信物”就是公司印章。

 


当持有公司印章的人因为身份改变而不应再持有印章而又拒不交出印章时,就会出现公司公章缺位。此时公司起诉要求前法定代表人返还印章时,由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未持有印章、无法在起诉状上加盖公章,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的《起诉状》似乎法院立案庭较难受理,造成起诉困难。好不容易说服立案庭接收未加盖公司印章的《起诉状》并受理案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顺利提起返还印章之诉,持有印章的前法定代表人收到法院传票后,使用其持有的公司印章,“代表公司”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于是返还印章之诉又被撤诉了。这岂不陷入死循环?于是出现真假孙悟空大战。

 

当当股东的上述做法实际是否有效,能否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呢?请参看以下裁判案例。

 

裁判案例

 

一、滨州中金公司原股东为于守河、青岛中金公司。其中,于守河持股24%,青岛中金公司持股76%,司荣彬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于守河任监事。

 

二、滨州中金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各类印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房产证、土地证、财务账薄等证照均由青岛中金公司掌控。

 

三、2012年,滨州中金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于守河持股75%,青岛中金公司持股25%

 

四、于守河召集股东会,青岛中金公司派律师参会,但因无委托手续,未被允许进场。滨州中金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免去司荣彬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于守河为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五、此后,于守河要求青岛中金公司移交各类印章、财务账簿、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资料;青岛中金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应撤销,司荣彬仍为法定代表人为由,拒绝返还印章证照。

 

六、于守河代表滨州中金公司诉至滨州中院,滨州中院判决青岛中金公司将印章证照等资料返还给滨州中金公司;青岛中金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要求他人返还公司印章证照。本案中,股东会决议已产生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其作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应当由公司法代表人进行管理。公司印章证照等物品属于公司财产,不能作为大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等私人财产,任何人也不得侵占。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据《物权法》、《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物权返还为由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一、变更法定代表人、争夺公司印章证照三步走:第1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任免程序,分别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但限定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选择。而董事长及经理的选任,需要董事会决定,执行董事的选任需要股东会决定。所以,若原章程中规定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召集董事会,选任新的董事长或经理;若原章程中规定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召集股东会,选任新的执行董事。另外,如果原董事会没有新控股股东的代表董事或代表董事的人数不足,新控股股东需要先召集股东会,选任己方多数董事,改组董事会;然后再召开新的董事会,选任新的董事长或经理。值得注意的是,若原章程中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则必须要召开股东会,以绝对多数决的表决方式,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

 

2步: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的,大股东(或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可根据第一步所形成的有效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拒不配合的股东(或拒不配合的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要求其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3步:要求返还公司证照印鉴。以新法定代表人在诉状中签字的形式(之所以是签字的形式而不是盖章的形式,是因为公章在对方手上)代表公司作为原告,以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证照返还诉讼,要求其返还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

 

二、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印章证照的掌管着者。到底是谁掌管,大股东指派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财务负责人?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为了避免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出现“真空”,建议章程作出明确规定,例如规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或其指定的人持有,避免产生分歧和诉讼。

 

三、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特别是在股东会的召集、通知、表决等各关键环节使用公证的手段,公证的方式可以使其股东会决议在程序上的瑕疵降到最低,保证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在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以下为该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本院认为”关于此部分的论述:本院认为:本案滨州中金公司起诉主张青岛中金公司返还公司证照,而青岛中金公司二审中主张股东会决议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之规定,青岛中金公司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另行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至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青岛中金公司并未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作为滨州中金公司的股东,青岛中金公司应受2012829日股东会决议的约束。

 

本案股东会决议已产生了新的法定代表人田卫国,其作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应当由公司法代表人进行管理。本案青岛中金公司持有滨州中金公司的证照印章等,并利用持有的印章对案外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导致滨州中金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无法进行,公司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损害了滨州中金公司的利益,青岛中金公司应当将上述证照印章等予以返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案件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守河与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荣彬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145号。

 


律师建议

 

1、公章的保管、使用存在内控缺陷问题。二股东一出手,公章就易主,可见其有关公章的管理制度和制度的执行都存在问题。公章应当作为公司重要信物建章立制妥善保管和使用。

 

2、法人治理的内控缺陷问题。夫妻店没有什么不好,但是,一旦发生了纠纷,就要马上设置防火墙,在公司章程里设计一方退出的机制,避免把办公会开成家庭会,一损俱损,同归于尽。

 

3、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问题。我们生活在和平年代,对突发事件预测不足,一旦爆发,应对失误,一夜回到解放前的案例比比皆是。所以,要将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设计预警阈值,一旦触发,马上启动应对方案。 


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原有的一套管理模式,要不断地淘汰和优化,抱着不放,就是发展瓶颈,严重的,是自掘坟墓。而所有的风险中,法律风险爆发是对企业的致命一击。所以,企业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法律体检,建立健全不断完善适合企业发展的内部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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