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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权与股东退出权有何区别?

分类:投融学院 发布于:2020-09-15

股东除名权与股东退出权在法律后果上具有相似之处:

 

一是,二者都将导致特定股东脱离公司,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和地位,并且脱离公司的股东有权收取其在公司中出资的合理价值,二者都属于股东资格和地位丧失的范畴;

 

二是,公司本身的存在和法律人格不受股东除名和股东退出的影响,在其他股东之间继续维持其原有的公司法律关系。公司在对除名或者退出的股东在公司中的出资进行清算后,仍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存在的合同和组织基础并未受到影响。

 


股东除名权与股东退出权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二者维护的利益不同。

 

股东除名权所要保护的是其他全体股东在将特定股东清出公司后,继续维持公司的存续和经营的利益。由于被除名的股东不履行义务或者存在个人因素严重影响甚至威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共同目的的实现,只有将该股东除名,才能根本化解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此时,股东除名制度优先保护的利益显然是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共同利益。

 

而股东退出权所要维护的是股东的个人利益。其既可体现为股东免受永久性法律关系拘束,亦可体现为股东免受其他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强制或者压榨。

 


第二、二者适用的实质前提不同。

 

股东除名权发生的前提通常是股东存在不履行某种重要义务的行为。如《公司法规定(三)》第17条中规定的严重瑕疵出资行为,这种行为对公司的资本稳定和资本充实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亦产生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和妨碍。或者说是因为某股东因不履行对公司的义务而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严重影响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共同权益,以致其他股东无法忍受。

 

而股东退出权的前提则通常因公司的某种决议导致公司的实质要素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至于丧失了股东当初加入公司时的必要前提和基础。股东退出权与股东除名权不同,股东退出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对抗公司多数决的一种有效工具和手段。

 


第三,丧失股东资格的方式不同。

 

股东行使退出权的,股东资格的丧失是出于股东自身的意思表示。而被除名的股东丧失其股东资格一般并非是其意愿,大多数情况下,是与其意愿相反的,是由公司其他股东的意思表示所决定的。

 

退股权属于请求权,而除名权属于形成权;退股权是股东个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是自益权,而除名权的权利主体是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的集体行使,属于共益权。

 

当然,在公司司法实践中,股东除名和股东退出两种制度具有一定关联性,在具体情形下,究竟采取股东除名还是股东选择退出,可能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

 

在因控股股东的行为严重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即使存在股东除名权行使的前提,但因为拟被除名的是持股比例最大的控股股东,如果对其除名则很有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甚至威胁公司的继续存续;但是,控股股东不予除名则公司内部的矛盾无法解决,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

 


有学者认为,从价值判断上不能认为小股东可能除名大股东就是坏事,何况按照《公司法规定()》第17条的规定,进行除名事项表决的前提是,该项股东经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在此情况下,即使发生小股东驱除大股东的情形,也具有正当性。

 

笔者认为,在上述情形下,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还可以主张行使股东退出权,并取回基于自己出资所应得到的合理价值,或许这种操作方式更具实践可能,也为小股东更好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了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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