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失败案例
创业企业因缺乏经验,经常遭遇各种不同的融资失败。为避免踩坑,我们分享一些融资失败案例。
粗略概括下来,分十个类型:
1、 投资人缔约过失
2、 投资人在尽调阶段谋取不当利益
3、 投资人资金来源不合法
4、 融资企业将投资款全部计入注册资本
5、 合同签订后投资款不到位
6、 投资人挖融资企业技术和团队
7、 融资企业创始人失去控制权
8、 投资金额少,估值过高
9、 对赌失败及大股东回购
10、 其他
第一类 投资人缔约过失
我们的思维中,无论是利他还是利己,都会尽量避免对自己或对他人的损害。尤其在利己思维中,尽量不损害他人利益,从长久来说更有利于自己。
但有些人却不会这样想,他们只要利己,是否损他,并不关心。第一类案例中的投资人,大体如此。
某企业与投资人达成投资意向,投资人对公司发展、人员招聘和后续业务规划都提出了要求,向企业承诺,春节后资金到位,要求企业先把后续的团队建起来。
企业应要求招兵买马,按照规划开始工作。春节后,投资人告知资金募集不到,没法签合同,更无法投资了。
企业面临的是遣散新招聘的团队,尽快停止投资人规划的业务。
投资人在圈内算可靠,企业方轻信其口头承诺,造成损失,还伤害了无辜的劳动者。
这是缔约过程中,企业信赖投资人,依据双方口头协商的规划开始行动,产生了损失,却没签约。
本案例中,投资人不顾及他人利益,完全不在意是否对人造成损失,而企业因为经验不足,过于轻信,造成自己损失。
对此,理彰建议:不见兔子不撒鹰,钱不到账,企业先不做投资人要求的事。
第二类 投资人在尽调阶段谋取不当利益
投资意向签订后,投资人开始尽调,这里也有各种幺蛾子。
案例一:以尽调之名抄创意
某创业公司有一个关于日用小电器的创意,想融资,经介绍对接到一家有名的企业集团,坦诚相告自己的创意,结果不但没融到资,这家企业集团还把创业企业的创意抄走,用在自己的产品上,创业公司无力与其竞争,创业失败。
六、七年前这类情况很常见,尤其某些比较大的企业集团,对于初创企业的创意,直接用拿来主义。
尤其一些还没有申请专利保护,或者就是模式创新,初创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这么到位,创业者满腹委屈,但维权不易。
对于这种情况,理彰建议:不要过早融资,让自己有所发展,建好护城河后再根据发展需要融资。
案例二:以尽调之名套取技术秘密
某工业机器人公司,在国内可以替代某德国技术,因技术可靠且服务及时,比较有竞争力。投资人是一家上市公司,确定投资意向后开始尽调。
尽调时先签投资意向书和确定尽调内容,在尽调内容上展开谈判,最终发现这家上市公司实际并无投资意愿,只是想套取技术秘密甚至挖走技术团队。
因为事先保护得当,这家上市公司没有从企业拉走团队,没有套走技术秘密。但对于产业投资来说,这需要企业警惕。
对于这种情况,理彰建议:提前做好技术秘密保护工作,对投资人以诚相待,但技术秘密不可随意泄露。
案例三:以尽调名义获取尽调费用
一家创业企业,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机构投资人。投资人说非常看好企业,看中了这个赛道,看好这个团队,准备投资,开始尽调,尽调方由投资人指定,尽调费用由企业承担。
创业企业非常谨慎,登门拜访,那家投资人门面排场都好,就是董事长说话都是地方方言,难以听懂。经调查,这个投资人开了一家咨询公司,这家咨询公司就是靠尽调为生。这类就很low了。
说一下行规,一般来说,如果投资不成,尽调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第三类 投资人资金来源不合法
在投资协议中,一般都会有一个条款,即投资人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
这个条款的产生是有原因的。如果大家对各类非法集资、P2P爆雷有所耳闻的话,就能理解了。
上海著名的某集团(早已爆雷),2015年到2016年期间,投资某创业企业,这家企业的业务是服务高校,在各高校建一条街,创业、消费主题。投资人承诺,随时满足创业公司资金需求,但在建设中必须委托投资人旗下的公司施工,同时要求创业公司卖投资人公司的理财产品。后来投资人爆雷,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结果当然是融资失败,创业失败。创始人还被要求去配合调查,因为没有真正去销售理财产品,没有承担刑事责任。
这类情况,即使企业收到了非法集资来的钱,也会让公司股权陷入不确定状态,可能被追缴,也可能被拍卖。如果企业不小心再帮忙做些非吸的事,锒铛入狱的可能性也有。
所以,调查投资人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非常重要。
顺便说一下股权众筹
有一段时间股权众筹很火,也成为创业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但这极大可能成为非法集资的一种,即非法发行股票,只要人数多或者金额高,就有风险。
所以,理彰一般不建议股权众筹。首先,极少有合法的众筹平台;其次,因为涉及股权,风险巨大。如果一定要众筹,建议以产品众筹的方式,不要涉及股权。
第四类 将投资款全部计入注册资本
创业企业找到投资人后,可能是双方经验不足,也或许投资人未提醒,结果企业将投资款全部计入注册资本,增资不规范,为将来增资埋下隐患。
案例一 平价增资
平价增资,就是把自己之前经营产生的价值完全归零。
一家做儿童安全座椅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投资人承诺出资800万,将投资人承诺的出资全部计入注册资本后,原股东和投资人股权比例变成1:4,做了工商登记变更,但协议中没有约定出资时间。
投资人也是同类产业公司,一分钱没出,成了大股东,完全控制了公司,把公司人员全部安排做投资人自己公司的工作,直接把这家公司掏空。
因为增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对投资人出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导致原股东无法要求投资人履行合同或章程,还失去了控制权。
还有一家房地产公司,也是平价增资,更为悲催的是,法定代表人由投资人指派,最后法定代表人与外部勾结(向外部高利息借款,到账之后再原路返还;然后让对方起诉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然后法定代表人不应诉,使得法院只看到对方证据却看不到原路返还的证据,判了公司败诉),直接让公司负债无数。
案例二 溢价增资
某人工智能公司,技术实力强,被专业投资人看好。但在第一次融资时,与投资人谈好了估值,溢价增资,但直接把投资款计入注册资本。为了与估值相对应,创始股东将自己的技术作价出资计入注册资本。
公司原注册资本是400万元,投资人出资800万元,占20%,对应注册资本是4000万元,于是,创始股东用自己的技术作价2800万增资,计入注册资本。这就带来麻烦:一是技术出资视同转让,需要缴税,2800万的作价对应的税很高;二是技术出资需要评估以及知识产权转移手续,操作不好很可能会被认为出资不实;三是公司技术占比过高,上市时可能带来麻烦。
所以,我们在做下轮融资时,只好减资,重新规范做一次溢价增资,把技术出资去掉,才算整理干净。减资需要公告期,这个时间不能少,耽误了两个月时间。
所以,理彰建议,增资要按正常的溢价增资,一部分增资款进注册资本,一部分增资款进资本公积。
第五类 投资协议签订,投资款未到账
案例:某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增资协议后,按照协议要求,变更股权登记(投资人为大股东,创始人为法定代表人),除原有业务之外,投资人指派团队在公司开展投资人规划的业务,但投资人仅付了投资款的十分之一后,再不付款。投资人指派的团队在公司领取高薪,但所做业务全部亏损,公司负债累累,随时可能被诉,法定代表人随时可能被限高。每次向投资人催款,都说很快就到,最终也未到账,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止损。
本案中,投资人不顾公司利益,让公司错失止损机会。本来公司业务发展得有条不紊,被投资人一改节奏,全面亏损还负债累累,创始人还要承担法定代表人责任。
对这类的案件,理彰的建议:1、增强对投资人的判断,是否诚信,经历几件事可以判断出来;2、投资款最好一次性付清;3、不见兔子不撒鹰,钱不到账就不要改变自己的节奏,不要轻易接受投资人指派的团队;4、钱到账后再变更工商登记。
我们为什么主张先付款再登记呢?这是由双方的利益实现难度决定的。如果公司未变更登记,投资人诉讼后,只要凭生效判决就能直接执行变更登记;而如果投资款不到账,即使公司诉讼拿到生效判决,也不一定能执行到钱。也就是说,登记是跑不了的,而钱是很可能会飞的。
此外,实践证明,越是分期支付,违约可能性越大。且投资金额大小实际决定估值大小和股权比例,股权比例与投资金额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第六种类型 投资人挖团队挖技术
有一些国内知名企业,口碑实在不敢恭维,专门投资技术类企业,做产业投资,将被投企业做成自己生态或产业链中的一环,这本身无可厚非,但却不肯出合理代价。
我们有两家企业,与这家公司接触,过程中一直小心翼翼保护自己的技术秘密和团队,最后还是觉得防不胜防,婉拒了。
投资分产业投资与财务投资。财务投资相对纯粹一些,就是钱生钱的游戏。如果不是自有资金,而是募集来的,可能投资要求高一些,投资期限短一些。产业投资,一般是上下游或者互补企业,形成良好生态互相借力发展,是更大的共赢。但也有像刚才说的这种破坏性的,损人不利己的存在。
第七种类型 创始人失去控制权
前面的案例中零星的涉及创始人失去控制权的情况,比如那个安全座椅企业和 房地产企业,还有那家教育企业。
现在说一个交大的人工智能的企业,老师带着学生创业,技术很好,投资人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司方在谈判时应该是缺乏经验且处于弱势,创始人(老师)一开始就让出了大部分股权,自己还剩30%股权,在公司治理上,由上市公司派董事长,公司一应事项均由上市公司这边说了算。
创始人失去控制权,但增资协议中还签有业绩对赌条款,大家想象一下结果。
后来上市公司把这个老师的两个学生拉拢了过去,老师想做的业务,上市公司那边一概不许。最后业绩无法达到对赌要求,老师的全部股权让出,净身出户。
还能比这更惨吗?能。那就是协议中还限制了老师对技术的使用。
这个老师其实帮这家上市公司做了很多事,包括拿下一块上海的地,上市公司净赚一个多亿,但就这样还是没被放过。
后来得知,这家上市公司在业内有口碑的,投哪家公司都想办法把公司做死,然后拿走所有自己想要的东西。
还有的案例不至于这么恶劣,但投资人过度干涉公司经营,使得创业者处处掣肘,公司经营发展受影响,最终双输。
这一方面是投融资双方缺乏信任,另一方面是投资人过度干涉也缺乏智慧。
对此,理彰建议,投资人的重点是保证投资安全,约定好的经营方向不要变、团队不要变,资金使用规则确定好,然后根据公司需要提供相关支持就好了,经营的事交给擅长的人。同时,经营方应该多向投资人报告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随时保持沟通,更有利于建立信任,这才能双方共赢。
第八种类型 估值过高,投资过少
公司融资时估值过高,也会对后续融资不利。
案例:一家教育类公司,由于创始团队基因优秀,技术和市场都非常好。投资人顺利投资,对公司也提供足够帮助,非常看好公司,对自己的投资收益也很乐观。在公司再次融资时,原投资人推荐同一管理人旗下的某个基金来投资,估值是原投资人投资的20倍。合同签订后,资金到账非常少,股权按到账资金做了变更。
现在公司左右为难,新的投资人资金不到账,公司发展需要资金,而其他的资金又不认可这个估值,按照较低的估值吧,前面的投资人不同意。
这就是估值过高不利于后续融资的典型。
一方面,后续融资需要前面的投资人同意,另一方面,投资协议中一般会有反稀释条款,也就是降价融资时,原有的投资人要有相应补偿,要么股权补偿,要么资金补偿。
对于这类案件,理彰的建议是:企业要正确认知自己,准确评估自己,合理估值。飞来的馅饼不要拿。
第九类 投资条款中的对赌、大股东回购和领售权实现
对赌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公司早期融资时,一张小船,在大风大浪中,风险巨大,这时最好不要对赌,外部不确定性过高,以及对公司经营的不客观认识,很可能导致对赌失败,这对投资人和企业是双输。
对赌与大股东回购连在一起的案例,俏江南是典型。创始人张兰因公司上市失败,被迫用大额资金回购投资人股权。而在准备上市的过程中,付出太多,落得境地悲惨。
大股东回购,就是在被投公司没有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条件时,投资人要求创始人将投资人的股权回购,回购价格一般是投资额加上一定收益。
现实中,大股东回购的案例也是真实发生。我们有客户,在及其困难的情况下,回购了投资人股权,否则,上了黑名单,以后没法做事了。
经常会有创始人问我们,投资人要求大股东回购的情况多吗?我们说,真实发生。不要报侥幸心理,以为投资人会放你一马。能做的,就是谨慎签订协议,在签约前客观评估自己和企业。
还有需要警惕的领售权条款,要非常小心,一旦签订不好,很可能自己的公司就被投资人卖了,卖掉之后,先保障投资人收益,创始人可能连渣渣都得不到。一般来说,合理的领售权条款,投资人要卖公司,需要控股股东同意方可。
第十类:其他
最后再说个非典型案例,想都想不到。
一家游戏公司,经营不错,被一家上市公司看中想反向收购,将资产装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已向证监会申请,并发了公告。这时,有人向证监会举报,说这家游戏公司有股权纠纷。
上市涉及股权和知识产权,都是非常重大的事,证监会要求暂停收购,让公司自行处理。
经与举报人联系,发现这个举报人是游戏公司之前的一个投资顾问,也做投资。曾与这家游戏公司的某个股东私下里签过股权转让协议,类似于商业贿赂一样, 用一元钱买了当时价值上百万的股权,这个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让任何其他股东知道。之后,这个转让股权的股东退出,将全部股权转给其他股东,转让时亦未告知之前的一元钱转让的事。
举报人要求游戏公司出1000万元,签和解协议,付款后就不再举报。
经多次谈判,游戏公司的其他股东以首付10%,且之后无论是否收购成功都支付一定款项为条件签订和解协议,举报人不再举报。
最终收购没有成功。举报人凭和解协议起诉,要求游戏公司股东支付700余万元。法院支持了举报人。
这个案例里的举报人,后来又成了我们其他客户的投资人,世界太小。
零零总总说了这么多,并不是给创业者添堵,吓唬人,而是前车之鉴,后者鉴之。
创业者多提高自己的实力,也就提高了自己的谈判筹码,这样融资的话,才能与投资人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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