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设计:选有限合伙还是公司?科创板股权激励政策解析
非上市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可以通过员工直接持股或者员工通过中间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方式进行。一般而言,持股平台的设立主要是出于公司治理和持股管理便利的考虑,包括公司、合伙、资管计划或信托等等形式,当然税务上的考量也是其中一个因素。选择不同的持股平台,无论从法律还是税务上,都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今天,我们就先来聊一聊有限合伙平台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究竟有什么区别?
1、从法律层面
1.从设立和管理上,有限合伙相比公司更加灵活,先做一个简单的比较如下:
通常而言,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是通过授予员工分享公司经济利益的方式,以达到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和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的目的。虽然也有激励员工参与管理的意图,但并非希望其有太多在股东层面的管理参与。考虑到股东权利行使的影响和员工的流动性这也是公司通常会考虑设立中间持股平台而不是让员工直接持有激励股权的重要考量。
从这个角度而言,如何有效的保障员工的经济利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的限缩员工的管理经营权利,就是选择持股平台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由于有限合伙人在法律上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实际控制普通合伙人(例如由大股东设立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方式,保留对公司的投票权等实质性管理权利。
因此,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更容易达到股权控制的目的。
2.从责任上,有限合伙与公司均可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
在普通合伙人是公司的情况下,尽管公司本身承担无限责任,但公司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同样可以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
3.从管理上,合伙份额的变更相比公司股权更加灵活
员工取得公司激励股权后,可能由于离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丧失全部或部分被激励股权;可能由于员工自身有主动变现的需求等发生股权转让、回购;此外,公司的股权激励可能分不同批次授予完成,因此,还会不断增加新的被激励对象,进而可能会发生频繁的公司股权结构变更的情况。如果员工直接持有激励股权,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不稳定,且造成公司难以控制的局面。这是设立中间持股平台的另一个考量——即员工可以通过处置中间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的方式达到间接处置公司股权的目的,而又不影响公司的直接股权关系。
从这个角度而言,什么样的持股平台可以更加便捷和高效率的达到财产份额变更/处置的目的,是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在较大范围内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将有关的决策流程简化。
2、从税务角度
从税务角度,如果不考虑地方性的税收优惠,除了持股平台转让公司股权的情形外,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上区别不特别明显,当然还需要考虑扣缴义务和纳税地点和时间可能有所区别。
此外,在公司未来上市计算股东人数时,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其合伙人/股东都是会被穿透计算的。
总的来说,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时,是否要使用持股平台,是选择有限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平衡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需要从多个角度探讨的问题。
科创板的股权激励政策解析
科创板股权激励政策
同股不同权,允许申报前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后实施,提高股权激励总额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给科创板上市公司明确的指导。相比A股,科创板股权激励计划具有众多优势:
1. 股权激励总额更高
A股: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施多项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 激励对象范围更大
A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科创板: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科创公司应当充分说明上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3. 授予价格更加灵活
A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科创板:科创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50%的,应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应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科创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4. 锁定期可适当延长
A股: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科创板:以下两类激励对象激励股票锁定期需适当延长:
• 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5. 股份登记机制更便捷灵活
A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科创板: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就激励对象分次获益设立条件,并在满足各次获益条件时分批进行股份登记。当次获益条件不满足的,不得进行股份登记。
6. “闭环原则”可突破人数限制
闭环原则提出,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间接放宽持股人数限制,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实质持股人数可突破200人限制。具体条件及要求如下:
• 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
• 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
• 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
• 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7. 申报前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在上市后实施
科创板允许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在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要求:
行权价格: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对期权行权价格的限制)。
激励总额: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行权限制: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减持限制: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综合来源:洞见资本/网络)
版权声明
所载内容(含图片等)来源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