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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供应链金融的三种基础模式与四点建议

分类:中小企业资讯 发布于:2021-03-16

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完善《票据法》,电票+融资票+供应链票,这次能行嘛?

 


当年为什么修订:2004年,是银监会刚独立后的第二年,为提高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有效性,银监会将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修订《票据法》,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完善银行票据业务监管规定,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对银行票据业务监管的具体分工,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

 

那后面还有什么修订契机?

 

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在题为《健全金融法律体系推动金融改革与创新》,提出研究《票据法》的修改工作,适度放开票据的融资功能,将电子票据纳入《票据法》规范和调整的范畴;

 

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提出,我国在票据领域的发展总是理论探讨先行,而主体法的出台和适用依据严重滞后。各界所提炼和适用的惯例与法律法规的差别特别是不确定性对票据流通安全以及票据业务利润增长造成了严重的制约。她表示,我国票据法在大量国际纠纷中是无为而治的,这就需要有关人员了解太多的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票据业务法则。但我国在世界经济贸易中所占比重的不断攀升,这与票据法对本票的涉及少之又少不相匹配,因此迫切需要完善我国票据法律,保护票据的持有人同时也方便自己。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11年将修改票据法列入“十二五”立法主要任务,并于2013年向相关部门报送了立法项目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周学东等32位代表提出议案认为,票据法颁布时间较早,未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未彻底体现票据无因性原则,未承认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未确立票据影像和支付密码的合法性,部分规定与国际通行的票据规则不一致,限制了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建议修改票据法。但新闻报道提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法律修改的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积极推动修改票据法。

 

此后陆续有不同代表提修改票据法,但央行为主体的倡议有所减弱,一直到现在。

 

事情来到2021年,当前和之前相比,票据市场快速发展,央行主推的电票、票交所、供应链票据等都逐步落地。不过在此前,票据市场风险事件频繁出现,融资性票据的重大隐患被放大,宝塔等为代表的恶性票据事件成为最高法在2020年最忙碌的案件之一,为此进行票据法修改判罚的解释。

 

在此,票友君认为,当前委员所提的修正案,较2011-2015年那波是难以比拟的,现在的修正案只能说是重复出现的声音,较难推动票据法真正提上议题。但最近最高法的修改却有可能推动票据法的修改,不过方向上是反的。

 

报道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颁布于1995年,为规范票据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条件。此后,《票据法》在2004年做过简单修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崔瑜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总体来看,现行《票据法》已明显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步伐,且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不认可后生的电子票据;约束票据功能创新,导致与实体经济需求不匹配;未明文规定票据融资功能,缺少相关票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类票据”业务存在金融监管失位。为此,建议对《票据法》进行修改完善。

 

一是明确电子票据法律地位,匹配数字经济发展需要。

 

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票据必将成为票据的主流形态,并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重要的金融工具。建议修订《票据法》以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即票据不仅包括纸质票据,还应包括全生命周期的电子票据以及从纸质票据转换而来的电子票据,并在全文条款中采用纸电普适的语言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重塑票据立法思维,与时俱进发展票据功能,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建议追本溯源,发挥票据贴近商业市场的优势。

 

首先,重塑票据立法思维,弱化票据在使用过程中的强要式性规定,允许在票据当事人合意或票据债务人授权等情况下,补记相关票据记载事项,合理引用票据载体以外的记载事项。其次,推动发展票据功能,松绑票据的强行为规范。例如,支持电子票据的拆分使用,以及引入附加合约条件(类似智能合约)的票据使用方式等。

 

三是支持票据融资功能发展,建立必要的法律导向。

 

建议新增设立票据融资行为和配套管理措施,通过正面导向、规范导向和授权管理,自上而下地支持票据融资功能发展。一是正面导向,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票据融资向实体经济投放资金,指导人民银行履行基于票据资产的再贴现、流动性支持等职能。二是规范导向,要求票据融资行为应当持牌经营,引入更多合法参与者进入市场,激发市场活力。三是授权管理,由人民银行统筹出台票据融资的实施细则,加强监管协调,联手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票据融资套利、非法票据卖法等违法行为。

 

四是规范“类票据”业务,留出创新空间。

 

“类票据”业务源自供应链等合理场景,从支持实体经济的角度,宜疏不宜堵,重点要采用成熟的金融监管手段做好风险识别和防控。建议增加一类创新票据,由人民银行制定创新票据和平台运营方的定义、范围和标准,例如供应链票据当属创新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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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供应链金融的三种基础模式与四点建议

 

区块链技术逐步被大众认知和了解首先从数字货币比特币开始。此后,各类资产在区块链上进行数字登记和保存;智能合约标准的制定和普及,为区块链技术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应用场景,生态圈概念逐步显现。另一方面,供应链金融在技术进步过程中,其模式也不断得到演变,除传统的商业银行+核心企业模式外,越来越多的主体如电商平台、P2P网贷平台、供应链金融软件提供商、金融科技公司等参与此列,同时因参与主体角色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业务模式。

 

区块链与供应链金融的结合,主要是因为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可追溯、可信任等内生性特点可有效协助推进供应链金融的线上化和智能化发展,因此也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场景中实践较为广泛的一种。本文汇总并简要分析了目前较为常见的三种区块链供应链金融的基础商业模式。

 

PART 01传统核心企业自建区块链底层

 

大型传统核心企业拥有自己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链条,在展开供应链金融业务方面具有先天独特的优势,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运用将其信息流、数据流、物流和商流信息从线下逐步转移到线上管理。而区块链技术的加入,可以更好地对这些信息进行记录和追溯,使其信用价值逐步延伸并传递至链上长尾客户,帮助其获得更多融资机会。

 

大型核心企业基本都具备ERP管理系统,区块链加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基础模式,是在上层供应链金融应用系统基础上嵌入底层区块链系统,以数字凭证方式,对应收账款、存货、押品等进行数字登记和保存,资金提供方如银行、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系统进行线上确权与放款,大大提高审批效率。腾讯在近期发布的《智慧金融白皮书》里面也披露了类似的区块链与供应链金融应用案例。

 


如上图所示,以应收账款为例,一级供应商与核心企业产生应收账款后,一级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记录到区块链中,生成对应的数字资产。当其与二级供应商(对应为一级供应商的经销商)产生赊销关系时,一级供应商可将与核心企业产生的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进行拆分,并在围绕核心企业的多级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进行流转。

 

区块链技术的作用主要包括:1. 提高信息透明度,尽管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线上转化过程中并不需要区块链技术,但是区块链技术的介入,尤其对信息流和资金流等的变动,进行了更好地跟踪,进而提高了透明度;2. 债权拆分与流转。通过智能合约的形式约定规则,使不同层级的供应商之间的债权可以拆分和流转,同时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当然前提是,债权在最初生成时是真实有效且正确的;3. 延伸信用链条,如图所示,经确权后的应收账款层层流转,使核心企业的信用可追溯至离它较远的多级供应商,间接为多级供应商的融资增加了信用;4. 信任机制的建立和共识的形成带来更好的资金流动性,提高了上下游企业对核心企业的粘性,进而提升了核心企业在同行的竞争力。

 

将该模式进一步延伸,即核心企业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端从金融机构延伸至个人投资者,同时,更多的风控职责也从金融机构端,转移到了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此部分将在下面的第二种模式中进行介绍。

此模式的门槛相对较高,因为只有具备相关链条且链条较长,才能将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价值凸显出来,从成本与收益角度出发,一般有资质的较大型核心企业会考虑自建区块链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服务链上企业。但是在链条外的企业,因不具备可触及性和风控能力,服务范围受到限制。

 

PART02 P2P供应链金融平台内嵌区块链底层

 

自身不具备核心企业的P2P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的模式包括与核心企业、保理公司及小贷公司等合作,或者电商平台、物流平台或大宗商品服务商自建平台等,其资金端面向个人投资者。区块链技术的加入并非对整个业务模式进行改变,而是在风控及效率上进一步提升。下图以核心企业合作为例,展示P2P平台区块链供应链金融的基础商业模式。

 


模式中, P2P可以和多个行业的核心企业合作,适当分散行业集中度风险。根据网贷之家和网贷天眼的数据显示,P2P平台涉足供应链金融的行业主要为汽车、三农、医药、大宗商品和批发零售业,这几个行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上下游企业多且分散,体量大、需求稳定、成熟度高等。

 

与核心企业自建P2P平台相比,区块链技术的作用对于自身不具备核心企业的P2P平台来说更为显著,主要原因是此类P2P平台吸引的更多的是离核心企业较远,核心企业不愿意担保或者核心企业信用无法覆盖而不能担保的企业。对这类企业撮合信贷业务增加了P2P风控难度的同时,也降低了审批效率,具体表现为:1. P2P平台对上下游的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没有核心企业熟悉,需要花更多时间切入链条中,并对链条所在行业及链上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因此,P2P平台对通过区块链技术建立起来的信任机制会更加依赖。2. P2P平台可获取的企业数据与信息少于核心企业可整合的数据,不利于平台建立信用评分模型和搭建智能化风控体系。在实际操作中,部分P2P平台仍然采用抵质押物形式进行风控。如使用区块链技术,可加强对部分抵质押物真实性和流转情况的判断,从而逐步减少对部分抵质押实物的依赖,简化风控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PART03区块链供应链生态圈模式

 

第三种模式主要为具备较强供应链金融或区块链技术优势的第三方,如ERP系统服务商、区块链公司等,发起设立的区块链供应链金融服务开放平台,将整个链上涉及的核心企业、资金需求方、资金提供方、担保方、数据信息服务方等进行全部连接与整合,共享数据与合作,同时共同维护区块链云节点,形成完整的供应链金融生态圈,下图以应收账款管理平台为例。

 


第三方平台以撮合为目的,不承担借贷风控职责,更突出区块链和供应链系统技术优势,协调生态圈中各方利益与需求,推动行业数据标准的建立,实现供应链金融参与各方的数据共享,以及维护数据安全。目前主要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来确保企业信息不外泄,数据脱敏之后再进行大数据分析。

 

对此类模式较为感兴趣的早期参与者,主要包括自身缺乏业务资源优势或技术资源优势的中小规模机构,一方面可利用生态圈内的业务资源实现互联互通,解决资金或资产需求;另一方面,借助平台的技术优势,在平台整个生态体系内生成自己的小生态圈。

 

在实际运作中,目前这样的第三方平台还比较少,因为需要协调的参与方很多,基本还处在资源整合阶段,对于平台可提供的除技术之外的服务体系也还不完善。

 

是否需要布局区块链技术,抢占市场先机,需要各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做出正确的战略选择,本文总结了以下四点建议:

 

1. 供应链金融的业务门槛。与个人消费信贷和一般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相比,传统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中需要核心企业的参与,以充分利用核心企业积累的上下游企业贸易往来信息与数据,具有一定的门槛性。大型核心企业基于自身优势和实力,可以考虑自建平台,利于链条纵向深度发展。而P2P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往往以联合中小型核心企业的方式,注重横向的多行业发展。

 

2. 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成熟度。区块链技术与供应链金融的结合在初期并不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自主研发需投入大量的时间与资金成本。此外,其应用还处于小范围和小规模试点阶段,包括核心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数量也较有限。如果考虑大规模应用推广,则参与节点越来越多,数据量加大,随之带来的运算压力将不断加大,对区块的处理时间、每秒处理能力及安全性都是挑战。目前,市场上有多家区块链公司,不管是已开源(如布比、分布科技)或者是未开源代码(如趣链科技),均已陆续开始为供应链金融参与者提供底层区块链技术,不具备自主研发能力或实力的企业可考虑直接运用现有开源技术试点使用,在业务规模化后重点考虑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规划战略安全规划,具备高吞吐量和低系统延迟的区块链平台合作。

 

3. 参与者的协同度。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基于一个共识机制,即需要多个节点的参与者互相配合与认同。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端,需要银行对经由区块链技术进行确权的应收账款得到认同,完成线上确权后才能继续审核及放款操作。因此企业在布局区块链供应链金融业务时,需全盘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协同度,确保链上各业务操作环节能实现良好运转。

 

4. 应对监管的不确定性。监管层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其政策偏于事中事后监管,对创新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初期并未采取强监管措施,因此,行业实践者在创新创业初期,尤其是在技术布局上,须做好对监管层的透明与公开,确保因技术和业务创新带来的监管风险可控。P2P的监管发展历程便是很好的案例,只有公开透明,拥抱监管,才能逐步化解监管风险,为创新赢得良好的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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